西鄉縣自然資源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西自然資罰字(2025)7號
梁*友: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對你無證開采花崗巖礦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未經行政許可,于2025年5月12日、5月17日夜間,擅自將2023年,2024年桑園鎮神溪村耕地流出核實處置整改工作挖出堆放在神溪村三組的花崗巖礦6車(估堆石),銷售牟利14700.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3條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西鄉縣掃黑除惡辦公室移交線索材料;
2、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3、手機微信轉賬記錄截圖;
4、現場勘測筆錄、違法開采現場照片;
5、關于你無證開采花崗巖礦一案的調查報告。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對你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39條、《陜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51條第1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對你違法銷售花崗巖礦收入147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西鄉縣自然資源局領取繳款通知書,繳款至西鄉縣財政局陜西省非稅收入專戶。
本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西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西鄉縣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西鄉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