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規〔2020〕002-縣政府002
西鄉縣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第4號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綜合監管,促進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省、市相關規定,縣政府決定劃定我縣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及高排放標準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以柴油為燃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基工程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林業機械暫時除外)。
(二)高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
1、經檢驗,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濃度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Ⅲ類限值的;
2、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可見煙塵的。
二、禁止使用的范圍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縣以城區為中心,北至櫻桃溝環山公路,南至十天高速公路北路肩,西至新舊316國道交匯處,東至涇洋河,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任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
三、有關要求
(一)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按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其尾氣排放符合標準的,方可在上述區域內使用,并接受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監督檢查。
(二)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定期組織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檢測有關工作,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編碼登記管理。
(三)違反本通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達標、或在劃定禁止使用范圍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實施行政處罰。
(四)縣交通運輸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對其主管的行業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鄉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